(2018)川04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光跃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光跃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411执34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光跃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大田新街99号30。经营者:杨国菊。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34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光跃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川0411执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