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郑金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郑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郑金磊,现住北京市昌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金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给付申请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法院出具了结清说明,同意该执行案件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长汽开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审判员 吴 艳 民审判员 刘 世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左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