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全用与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用,冯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52号原告:张全用,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冯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全用与被告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交纳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全用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