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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刘福玉刘福金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刘福金,刘福玉,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5190525-5,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72号。负责人易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福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刘福玉,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郑艳,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刘福金、刘福玉、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福金、刘福玉、郑艳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训固审判员  张万卿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武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