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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公路管理局某某公路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宜春市公路管理局某某公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初32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文化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91360983079036363F。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某某公路分局,住所地:宜春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分局分局长。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某某公路分局公路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