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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倪文彬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75号原告倪文彬,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孙福桩,北京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李泽宏,经理。委托代理人薄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文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文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文彬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