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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本兰、邵有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兰,邵有文,陆钧如,黄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兰,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邵有文,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陆钧如,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黄家芹,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据(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钧如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家园××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2524号)房产。现因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2524号)房产的查封。二、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的房产由陆钧如名下过户至王本兰(身份证号码)、邵有文(身份证号码)名下。三、王本兰(身份证号码)、邵有文(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阚 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7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盛利、牛春风、汪民军记录人:阚伟汇报人:盛利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据(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钧如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2524号)房产。现因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2524号)房产的查封。二、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的房产由陆钧如名下过户至王本兰(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邵有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名下。三、王本兰(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邵有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牛:同意承办人意见。汪: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2524号)房产的查封。二、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9幢5层503室的房产由陆钧如名下过户至王本兰(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08044124)、邵有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06064077)名下。三、王本兰(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08044124)、邵有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06064077)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