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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作平、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作平,王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920号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79号419室。法定代表人:马正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业,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平,男,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义,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作平、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