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永洙与金龙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洙,金龙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永洙,男,1973年1月22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龙天,男,1978年10月27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永洙与被执行人金龙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楚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