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咸阳秦宝中学与倪亚军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亚军,咸阳秦宝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亚军,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秦宝中学。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宇,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会均,系该校教师。上诉人倪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咸阳秦宝中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亚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亚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