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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咸阳秦宝中学与倪亚军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亚军,咸阳秦宝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亚军,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秦宝中学。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宇,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会均,系该校教师。上诉人倪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咸阳秦宝中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亚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亚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