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江子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江子鑫,叶礼红,吴旭东,邹学新,张加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27号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70011127。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根,男,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建西镇通城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9361-6。法定代表人:江子鑫,总经理。被告:江子鑫,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叶礼红,女,1967年8月18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吴旭东,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邹学新,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张加应,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顺昌吉鑫竹木有限公司、江子鑫、叶礼红、吴旭东、邹学新、张加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5元,减半收取计9692.5元,由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