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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纲与汤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纲,汤世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94号原告:李纲,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汤世成,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李纲与被告汤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李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纲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