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纲与汤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纲,汤世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94号原告:李纲,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汤世成,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李纲与被告汤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李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纲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