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项琴申请执行骆书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项琴,骆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郭项琴,女,1965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骆书玲,女,1970年5月12日生。郭项琴申请执行骆书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郭项琴的申请依据我院(2016)豫1224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骆书玲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