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福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812号原告张福花,女,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松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府前路恒达相府独立商业1号楼。负责人林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威,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花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福花负担。审判员 申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