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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刘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刘新建,李景良,于志华,驻马店市远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良,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志华,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远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北侧东张庄。法定代表人:王延杰,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刘新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良、于志华、驻马店市远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刘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