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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忠林与雍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林,雍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雍兴文,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忠林申请执行雍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雍兴文所有的房产和船舶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时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雍兴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