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翰林院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方正县天门乡望江粮库。本院在执行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