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翰林院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方正县天门乡望江粮库。本院在执行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