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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雷与谭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谭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14号原告:王雷,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谭帅,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王雷诉被告谭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