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雷与谭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谭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14号原告:王雷,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谭帅,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王雷诉被告谭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