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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秀与王保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秀,王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579号申请人王建秀,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保福,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王建秀申请执行王保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秀依据生效的(2017)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建秀工资款32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建秀给付申请人王保福现金326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