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王国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王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95号之一申请人:罗文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王国祥,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文华与被申请人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宁0202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国祥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单宁波所有位于××区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XX**号)予以查封。现因王国祥下落不明,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罗文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国祥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予以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单宁波所有位于××区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