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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王国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王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95号之一申请人:罗文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王国祥,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文华与被申请人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宁0202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国祥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单宁波所有位于××区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XX**号)予以查封。现因王国祥下落不明,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罗文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国祥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予以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单宁波所有位于××区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