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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锦苏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苏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锦苏,女,1974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天台县。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管义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锦苏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莹、被告人谢锦苏及辩护人管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谢锦苏在本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2-55-6汽车用品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美国伟哥”、“虫草强肾王”、“美国佬坚硬王”等假药。2017年3月23日,谢锦苏在汽车用品店内向他人销售假药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店内搜查出尚未销售的“美国佬坚硬王”8粒、“冬虫夏草”(铁盒包装)30粒、“德国魔根”30粒、“植物伟哥”8粒、“冬虫夏草”(纸盒包装)10粒、“老中医补肾丸”30粒、“植物伟哥”20粒、“回头硬”60粒、“美国伟哥”5粒、“虫草延时王”40粒、“持久猛男”30粒、“虫草强肾王”60粒。总计331粒。经认定,上述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谢锦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锦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许某,4所、谢某的证言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药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甬市监鉴函[2017]18号关于美国伟哥等产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函,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锦苏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锦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涉案违禁品应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谢锦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坦白情节,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锦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假药331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