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瑜与李志平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瑜,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任瑜,男,1978年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84年出生。本院在执行任瑜与李志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1民初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波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