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2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瑜与李志平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瑜,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任瑜,男,1978年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84年出生。本院在执行任瑜与李志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1民初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波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