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5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象全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象全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象全,男,1962年9月13日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2016年7月2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尚公,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象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高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象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象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勇刚人民陪审员  钟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