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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艺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35号之二被执行人:潘艺荣,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罚被执行人潘艺荣处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艺荣名下所有的在银行有存款,并于2017年8月4日扣划2000元至本院标的款专户,本案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追缴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邱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