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同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同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42号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峻,总经理。被告:上海同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君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梅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