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勤明与柳希荣、黄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勤明,柳希荣,黄明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1号申请人:黄勤明被申请人:柳希荣被申请人:黄明海,又名黄明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勤明诉被告柳希荣、黄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勤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希��名下帐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