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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勤明与柳希荣、黄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勤明,柳希荣,黄明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1号申请人:黄勤明被申请人:柳希荣被申请人:黄明海,又名黄明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勤明诉被告柳希荣、黄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勤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希��名下帐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