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蔡万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万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993号被执行人蔡万造,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蔡万造罚金一案中,经对银行、房产、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蔡万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万造家属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蔡万造已于2017年2月24日死亡的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页、郭徐岭社区居委会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丰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