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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刑事庭移送雷广东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1执13号移送部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广东,男。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雷广东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雷广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雷广东向被害人胡某退赔一部金立牌F100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一部三星牌NOTE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雷广东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101执13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宝玉审 判 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张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