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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法定代表人:赖火勇,经理。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系黎城县西井镇北委泉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的银行存款324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广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