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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禄贵、乐山师范学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禄贵,乐山师范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审上诉人):陈禄贵,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安,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师范学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丹,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禄贵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师范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禄贵申请再审称,(一)陈禄贵有新证据《排班表》证实寒暑假其在上班,《员工管理条例》、《劳动合同》和工友的证言均证实乐山师范学院未按约定、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二)陈禄贵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现在无证据证明乐山师范学院支付了其所有加班费及安排了年休假,故应当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费。乐山师范学院并未就发放加班费的明细、标准等作出说明。(三)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工资表中加班费和加班补偿费是虚假的。(四)2008年至2015年,乐山师范学院多扣了陈禄贵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万元余元。陈禄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禄贵提出《排班表》、工友的证言等是新证据的意见。经查,《排班表》、工友的证言等已在原审中出示、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是再审审查阶段的新证据。关于陈禄贵提出其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意见。经查,乐山师范学院保安岗位实行三班倒,即白班6小时、中班6小时、晚班12小时三班轮换或者白班7小时、中班7小时、晚班10小时三班轮换,晚班是两名保安上班,可以轮流休息。且陈禄贵并非全部上的晚班,以2015年6月为例,陈禄贵上了9个早班、8个中班、10个晚班,休班3天,故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陈禄贵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也未超过40小时。关于陈禄贵提出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获得加班费的意见。本院认为,陈禄贵的工资表中有加班费一项,且加班费是变动的,反映了陈禄贵有加班情况且得到了加班费,现陈禄贵提出乐山师范学院未全额支付加班费、名为加班费实为其他福利、工资表中加班费是虚假的等理由,但均未举证证明,原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支持陈禄贵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陈禄贵提出乐山师范学院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经查,陈禄贵在申请劳动仲裁及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主张。本院认为,陈禄贵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陈禄贵提出乐山师范学院多扣其4万余元的社会保险费的意见。本院认为,陈禄贵并未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故原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禄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光其审判员  范 玉审判员  徐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