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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军与被告郝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郝世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493号原告谢军,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郝世春,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谢军诉被告郝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谢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军负担。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