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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宗仪与袁正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仪,袁正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555号原告郭宗仪,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袁正月,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仪与被告袁正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宗仪负担。审 判 长  彭 旭人民陪审员  邓东生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