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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海清与罗纪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清,罗纪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388号原告:张海清,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罗纪红,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海清诉被告罗纪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6日,被告罗纪红将其承包的秦皇岛开发区天成佳境14-1-1402号楼房和南岭国际5-2-201号楼房木工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张海清,双方协商好工程价格及工资支付事宜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原告做两个工地木工装修工程共计施工42个工作日,劳务费工资为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已均无款为由推托拒付,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木工工资8,000元,并承诺以现金方式每月偿还2,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付拖欠的工资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罗纪红同意给付原告张海清拖欠的工资8,000元,但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的时间,取得原告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