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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永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永健,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辩护人许亮安,男,系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健及其辩护人许亮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永健从开平市月山镇金村福庆三村承包了位于该村“黄泥塘尾”(土名)一幅耕地。之后何永健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人使用钩机在上述地块开挖鱼塘,开平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何永健上述非法行为后,多次制止并责令其改正,何永健拒不改正且继续开挖鱼塘。经江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鉴定:涉案地块面积12.98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2.51亩,上述耕地破坏程度严重。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4日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何永健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钟某1、许某1、邝某球、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承诺书、卫星影像图及相关情况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收据、开平市月山镇金村福庆村村民希望对被告人何永健从轻处罚的请愿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何永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永健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永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土地所在的开平市月山镇金村福庆村村民集体请求对何永健从轻处罚,该请求陈述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永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永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