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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首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671号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经济开发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03912775。法定代表人:童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青,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新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06916671。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新锡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18176B。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北华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8号北方汽配城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7QGD873。法定代表人:宋光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山西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万国城MOMA16号楼2902-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2624813J。法定代表人:姜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主要负责人:李桦,该分行负责人。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首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首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昆山市金伟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