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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76号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关迎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渑池县南村乡东关重晶石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军审判员 毋  春  梅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炫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