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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锡向与被告贺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向,贺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659号原告:唐锡向,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瑶,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锡向诉被告贺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锡向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锡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唐锡向负担。审 判 长  何长彬审 判 员  罗 玲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宏均书 记 员  印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