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锡向与被告贺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向,贺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659号原告:唐锡向,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瑶,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锡向诉被告贺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锡向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锡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唐锡向负担。审 判 长 何长彬审 判 员 罗 玲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宏均书 记 员 印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