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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地鑫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地鑫压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78号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小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50421942J。法定代表人:牛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超,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青县,,该公司职工。被告:沧州地鑫压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乡付庄开发区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75968360781。法定代表人:李守振,该公司经理。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地鑫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