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少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杨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杨正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195号原告:周少平,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自跃,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南路银波大厦4、5层。负责人:张本武。被告:杨正云,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平诉被告��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杨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少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