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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袁航、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航,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异6号申请人袁航,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念,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业,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3332-7。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石桥坪村,组织机构代码88276196-X。法定代表人陈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第三人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七里村江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90F2733。法定代表人张学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袁航与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宜昌市���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申请执行人袁航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2017年8月1日在三峡商报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袁航与第三人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航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宜昌市九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