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南宁市白沙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南宁市白沙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025号原告:谢志胜。被告:南宁市白沙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志胜诉被告南宁市白沙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志胜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胜承担。审 判 长 裴永林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蓝春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