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正培与北川羌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培,北川羌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890号原告:杨正培,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男,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川羌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张桂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正培与被告北川羌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正培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培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培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杨正培负担。审判员 罗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佶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