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圣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归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2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683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有房屋租赁费。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所有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2370967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