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家祥与被执行人胡学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祥,胡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孙家祥,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潘家湾村。被执行人:胡学林,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申请执行人孙家祥与被执行人胡学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1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学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孙家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阿瓦古丽·买买提审 判 员 刘 亚 茹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 莎 ·艾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