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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少东与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东,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236号原告:刘少东,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同江市。被告: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中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魁,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原告刘少东与被告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刘少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刘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2.5元,由刘少东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