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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国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国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813号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企图大厦*楼。委托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国峰,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国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