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香,高作贵,肖水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唐春香。被执行人高作贵。被执行人肖水枝。本院在执行唐春香与高作贵、肖水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2226.50元。(2)申请执行费2183.3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即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作贵工资账户,并划拨了其工资账户中的存款68000.00元。二被执行人还应履行义务86409.89元。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李跃进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