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俊玲与张江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玲,张江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6号申请人:周俊玲,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张江文,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负责人:钱红。申请人周俊玲于2017年8月4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江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有的苏E×××××小型轿车或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江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有的苏E×××××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