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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喜军与被上诉人单国章、单国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喜军,单国章,单国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喜军,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国章,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深井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福,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国福,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深井子镇。上诉人何喜军因与被上诉人单国章、单国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喜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解除双方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改判单国章、单国福返还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大台村承包地9.3亩;改判单国章、单国福增加承包费;判令单国章、单国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何喜军是与单国章签的合同,但是单国章又将土地转包给单国福。如果不能解除合同,要求增加承包费。单国章、单国福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没到期。不同意增加承包费,因为当时承包费已经一次性给付完毕。何喜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决被告返还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大台村承包地9.3亩(坎西二队2.7亩,瓦窑东6.6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喜军与单国章、单国福均系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大台村村民,何喜军与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大台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轮承包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承包本村土地9.3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取得了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10月29日何喜军与单国章自愿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何喜军将9.3亩土地承包给单国章,使用期限从2006年起至2026年止,计20年,承包金共计10000元,在承包期间,如果土地政策有变动,何喜军负责退回剩余年限的承包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规定履行了权利、义务。承包地由单国章、单国福耕种至今。现何喜军以没有生活来源且争议承包土地由单国福耕种使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承包土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何喜军与单国章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自愿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协议的履行期间为2006年至2026年,共计为20年,尚未届满,单国章在承包期间及履行协议过程中没有过错,何喜军以没有生活来源,单国章没有实际使用耕种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承包土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何喜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喜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喜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喜军、单国章于2005年10月29日达成的土地流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协议约定何喜军将9.3亩土地承包给单国章,从2006年起至2026年止,承包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义务。关于何喜军上诉主张解除协议返还土地及增加承包费的问题,第一,何喜军以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缺乏法律依据;第二,何喜军以不同意单国章将土地转包给单国福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国章、单国福之间系转包关系;第三,何喜军主张如果不能解除合同,要求增加承包费,但其在一审起诉时并无该项诉讼请求,故何喜军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何喜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喜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相 蒙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