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玲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叶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965K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十层)负责人陈志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叶财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7316.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同列红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包 晗 来自: